司法院释字第51号解释 司法院释字第52号解释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1952年6月20日
司法院释字第53号解释

解释日期

民国 44年8月20日

解释争点

实任检察官之保障,仅及于能执行职务之检察官?

资料来源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78 页

相关法条

法院组织法 第 40 条 ( 35.01.17 )

    解释文

      实任检察官依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除转调外应受保障,并经本院释字第十三号解释有案。惟此项保障系适用于能执行职务之检察官,其因病请假逾一定期间事实上不能执行职务者,在未经依据此项保障精神另定办法前,自得依公务员请假规则第十条暂令退职。

    相关附件

    声请书

    附行政院函二件

      行 政 院 函
    一、准贵院四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四四)院台参字第○一四三号函为司法官病假已逾
      延长期限应否依公务员请假规则第十条予以退职一案不仅关于公务员请假规则第
      十条适用疑义且涉及宪法第八八十一条之解释问题依宪法规定该项解释须由大法
      官为之在法律上方有拘束力如赞同上述办法嘱即见复等由诵悉
    二、本案送请贵院大法官依法解释自当赞同即请查照办理兹复准考试函略以本案以由
      大法官解释为宜惟查退职并非停职或免职之比依照请假规则第十条附项规定退职
      人员在病愈一年内得声请复职是退职之后仍可自由声请复职于保障意旨并不违背
      似可将此意函请大法官会议参考等由到院一并函请照为荷
       行 政 院 函
    一、据司法行政部呈(一)台中地方法院检察官庞希武因患肺病连续请假依公务员请
      假规则第九条规定业已减半支薪现该员仍在医院治疗中核算假期截至四十四年一
      月四日届满一年依上开规则第十条之规定似应即行退职该员薪给实物眷补等项应
      如何办理不无疑义(二)查公务员病假逾期经依公务员请假规则第十条规定延长
      假期一年尚未治愈者应即退职惟司法官是否适该项退职规定现有甲乙两说甲说谓
      依宪法第八一条规定法官为终身职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
      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实任推事非有法定原因并
      依法定程序不得将其停职免职转调或减俸前项规定除转调外于实任检察官准用之
      公务员请假规则为行政命令之一种法官虽亦为公务员但基于上述宪法及法院组织
      法之规定已有明文保障自不适用该规则第十条即予退职乙说(1)法官诚应按照
      宪法第八一条及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各规定予以保障但公员请假规则系依公务员
      服务法第十二条制订颁行关于请假及退职各规定不论任何种类之公务员均应适用
      法官既为公务员之一种对于该项退职规定自难排除适用(2)宪法法院组织法
      并无退职之规定法官病假经延长假期一年尚未治愈者适用公务员请假规则第十条
      而退职尚难谓为不合(3)再就事实而论请病假经长官核准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在公务员请假规则第九条已有明文规定而法官病假既经长官核准延长期限亦已届
      满一人病尚未愈如不退职究将如何处置本部已无权再准其续请病假且宪法及法院
      组织法保障法官当非谓其病假已逾规定年限尚不能从事公务时仍可支领薪津(三
      )以上甲乙两说究以何说为当谨请核示等情到院
    二、察核公务员请假规则系依公务员服务法第十二条制订颁行虽为行政命令自有法律
      依据是公务员因病请假逾越一定期限而于事实上已不能继续从事公务时自应依该
      请假规则第十条之规予以退职法官既为公务员之一种自应予以适用就宪法第八一
      条及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各规定对法官职位保障之基本精神观之乃在非依法定原
      因或法程序不得对法官为免职或停职处分之明确规定而已并非谓法官因病逾年在
      事实上玫不克从劓公务时仍保障其终身职务法官请病假逾一定期限如基于事实上
      不能担任职务之原因而予退职此种因病退职自难谓系对法官为免职之处分似无适
      用上述宪法第八一条及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予以保障之
      必要若法官因重病在身无法担任工作仍保障其终身职位支给薪津此恐非宪法
      法院组织法保障法官立法之原旨故本案不论就法律与事实上观之似均以采取司
      法行政部所拟乙说意见为宜惟查司法官之退职问题有关贵院与考试院职掌除分
      函外即请照惠示意见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