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18号解释 中华文库
←司法院院字第2017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018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01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8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29.01.19 ) |
确定判决,既己确认回赎典物之典价为铜元若干,并于理由内说明应遵照特约,不得以银元回赎,自应依确定判决办理,不得援用院字第一七七五号解释,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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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9年6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1728 页 | |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29.01.19 ) |
确定判决,既己确认回赎典物之典价为铜元若干,并于理由内说明应遵照特约,不得以银元回赎,自应依确定判决办理,不得援用院字第一七七五号解释,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