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18号法律
调整出生津贴金额

2018年3月12日
《第5/201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8年2月28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8年3月2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8年3月12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调整出生津贴金额

    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并经六月八日第37/91/M号法令、一月六日第1/92/M号法令、九月二十一日第70/92/M号法令、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0/92/M号法令、一月十八日第2/93/M号法令、二月二十七日第12/95/M号法令、四月十日第17/95/M号法令、六月一日第23/95/M号法令、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号法令、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9/99/M号法令、八月十七日第11/92/M号法律第16/2001号法律第17/2001号法律第8/2004号法律第14/2009号法律第4/2010号法律第2/2011号法律第1/2014号法律第12/2015号法律第4/2017号法律第31/2004号行政法规修改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表二所载的出生津贴金额调整如下:

    “相等于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所载公共行政薪俸表中的薪俸点一百点的百分之六十的金额。”


    第二条 负担

    本法律所产生的负担,由下列款项承担:

    (一)如属非自治部门及行政自治部门,由二零一八财政年度各部门的运作预算内的可动用款项或经财政局调拨的款项承担;

    (二)如属自治部门及机构,由本身预算内的可动用款项承担;如有需要,由财政局调拨的款项承担。

    第三条 生效及产生效力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