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90(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91(2005)号决议
2005年3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5153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92(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苏丹的2004年6月11日第1547(2004)号、2004年7月30日第1556(2004)号、2004年9月18日第1564(2004)号、2004年11月19日第1574(2004)号、2005年3月10日第1585(2005)号、2005年3月17日第1588(2005)号和2005年3月24日第1590(2005)号决议以及各项主席声明,
    重申对苏丹主权、统一、独立和领土完整的承诺,并回顾睦邻、互不干涉和区域合作原则的重要性,
    回顾各方在苏丹政府、苏丹解放运动/解放军(解运/解放军)和正义与平等运动签订的2004年4月8日《恩贾梅纳停火协定》和2004年11月9日《阿布贾人道主义议定书和安全议定书》中作出的承诺,并回顾在2004年7月3日苏丹政府和秘书长的《联合公报》中作出的承诺,
    欣见2005年1月9日苏丹政府和苏丹人民解放运动/解放军(人运/解放军)在肯尼亚内罗毕签署《全面和平协定》,
    确认《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必须以该《协定》为基础,给整个国家带来和平与稳定,呼吁苏丹所有各方尤其是《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立即采取措施,和平解决达尔富尔冲突,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防止出现进一步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终止有罪不罚现象,包括在达尔富尔地区,
    表示极为关切旷日持久的冲突给达尔富尔地区以及苏丹全国平民带来的严重后果,尤其是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人数增多,
    认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持久回返是巩固和平进程的关键因素,
    又深为关切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安全和他们能否接触到需要援助的人民,其中包括难民、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其他受战争影响的人,
    谴责所有各方继续在达尔富尔违反2004年4月8日《恩贾梅纳停火协定》和2004年11月9日《阿布贾议定书》,并谴责安全局势的恶化及其对人道主义援助工作产生的不利影响,
    强烈谴责在达尔富尔地区发生的所有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尤其是第1574(2004)号决议通过以来继续发生针对平民的暴力行为和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行为,敦促所有各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再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并表示决心确保查明应对所有这些违法行为负责的人并立即将其绳之以法,
    认识到国际社会支持《全面和平协定》的执行对该协定取得成功至关重要,强调在解决达尔富尔冲突方面取得进展将为提供这种援助创造有利条件,并对达尔富尔仍然继续发生暴力行为感到震惊,
    回顾第1556(2004)号第1564(2004)号第1574(2004)号决议均要求达尔富尔冲突所有各方不对平民施加任何暴力,并与非洲联盟驻达尔富尔特派团全面合作,
    欣见2005年2月16日召开关于达尔富尔问题的恩贾梅纳首脑会议,非洲联盟继续承诺在推动全面解决达尔富尔冲突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以及苏丹政府2005年2月16日宣布立即采取步骤,包括从达尔富尔的拉巴多、盖里发和马拉撤出部队,并从达尔富尔撤出其安东诺夫型飞机,
    赞扬非洲联盟、尤其是联盟主席作出的努力,确认非洲联盟在部署国际保护部队、警察和军事观察员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呼吁所有会员国立即为非洲联盟驻达尔富尔特派团慷慨提供捐助,
    重申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儿童的第1379(2001)号第1460(2003)决议,以及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第1296(2000)号决议和关于保护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2005年1月31日的报告(S/2005/57和Add.1)、2004年12月3日的报告(S/2004/947)、2005年2月4日的报告(S/2005/68)和2005年3月4日的报告(S/2005/140),以及国际调查委员会2005年1月25日的报告(S/2005/60),
    认定苏丹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苏丹政府和叛军及达尔富尔境内所有其他武装团体没有充分履行承诺及安理会第1556(2004)号第1564(2004)号第1574(2004)号决议中所述的要求深感遗憾,谴责继续违反2004年4月8日《恩贾梅纳停火协定》和2004年11月9日《阿布贾议定书》的行为,包括2004年12月和2005年1月苏丹政府发动的空袭及2005年1月反叛分子对达尔富尔村庄的袭击,谴责苏丹政府没有解除金戈威德民兵的武装并逮捕和法办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并犯下其他暴行的金戈威德领导人及其同伙,要求所有各方立即采取步骤,履行其遵守《恩贾梅纳停火协定》和《阿布贾议定书》、包括通报部队位置的承诺,为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并与非洲联盟特派团充分合作;
    2. 强调达尔富尔冲突不可能以军事方式解决,呼吁苏丹政府和反叛团体,特别是正义与平等运动和苏丹解放运动/解放军在没有任何先决条件的情况下迅速恢复阿布贾谈判,真心诚意进行谈判,迅速达成协定,并敦促《全面和平协定》各缔约方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支持阿布贾谈判,并立即采取步骤支持和平解决达尔富尔冲突;
    3. 鉴于达尔富尔冲突所有各方均未履行承诺,决定
    (a) 根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28条,设立一个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的安理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 监测本段(d)和(e)分段、第1556(2004)号决议第7和第8段及下文第7段所述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 将应受本段(d)和(e)分段所定措施制约的人列入名单,并审议根据(f)和(g)分段提出的豁免申请;
    (三) 制订必要准则,以协助执行(d)和(e)分段所定措施;
    (四) 至少每90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 审议苏丹政府根据下文第7段提出的关于向达尔富尔地区运送军事装备和用品的请求,并酌情事先批准此类请求;
    (六) 评估本段(b)分段所设专家组和各会员国、尤其是该区域会员国提交的、说明它们为执行(d)和(e)分段和下文第7段所定措施正在采取的具体步骤的报告;
    (七) 鼓励委员会与有关会员国、尤其是该区域会员国开展对话,包括邀请这些国家的代表与委员会会晤,讨论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b) 请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30天内,任命一个由四名成员组成、任期六个月并常驻埃塞俄比亚亚的斯亚贝巴的专家组,定期前往苏丹法希尔和苏丹境内其他地点,并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承担以下任务:
    (一) 协助委员会监测(d)和(e)分段、第1556(2004)号决议第7和第8段及本决议第7段所述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就安理会似宜考虑采取的行动向委员会提出建议;
    (二) 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其工作的中期简报,至迟在本决议通过后90天向安理会提交一份临时报告,并至迟在任务结束之前30天,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交一份载有其调查结果和建议的最后报告;
    (三) 酌情使其活动与非洲联盟驻苏丹特派团(非盟驻苏特派团)的进行中行动相配合。
    (c) 经上文(a)分段所设委员会点名的个人,根据会员国、秘书长、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或本段上文(b)分段所设专家组提供的资料和其他有关来源的资料,他们妨碍和平进程,对达尔富尔和该区域的稳定构成威胁,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或人权法或犯下其他暴行,违反会员国根据第1556(2004)号决议第7和第8段和本决议第7段执行的措施,或应对本决议第6段所述进攻性军事飞越负责,均需接受下文(d)和(e)分段规定的措施的制约;
    (d) 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委员会依上文(c)分段点名的所有人员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迫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e) 所有国家均应冻结在本决议通过之日或其后任何时间在其境内、由委员会依上文(c)分段点名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掌管的所有资金、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或由这些人或代表他们或按他们指示行事的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掌管的实体持有的此类资金、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国家均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不向这些人或实体或为这些人或实体的利益,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f) 上文(d)分段所定措施不适用于下述情况:上文(a)分段所设委员会逐案认定此类旅行具有满足人道主义需要、包括履行宗教义务在内的正当理由,或委员会断定给予豁免将推进安理会各项决议关于在苏丹及该区域建立和平与稳定的目标;
    (g) 本决议第(e)分段所定措施不适用于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
    (一) 经相关国家认定属于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以及水电费,或支付合理的专业人员酬金和偿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因日常扣留或保管冻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而应支付的酬金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将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收到该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二) 经相关国家认定属于特殊开支所必需,但相关国家须先将该项认定通知委员会并获委员会批准;或
    (三) 经相关国家认定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权或裁决的标的物,在此情况下,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来执行留置权或裁决,只要该留置权或裁决是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作出,其受益人不是委员会点名的个人或实体,且业经相关国家通知委员会;
    4. 决定,第3段(d)和(e)分段所述措施在本决议通过满30日后生效,除非安全理事会在此之前认定达尔富尔冲突各方已遵守上文第1段和下文第6段所述的所有承诺和要求;
    5. 表示准备根据委员会建议或在本决议通过满12个月时,或在虽不满12个月但安全理事会届时认定达尔富尔冲突各方已遵守上文第1段和下文第6段所述的所有承诺和要求的情况下,考虑修订或终止第3段所定措施;
    6. 要求苏丹政府根据它在2004年4月8日《恩贾梅纳停火协定》和2004年11月9日《阿布贾安全议定书》中所作的承诺,立即停止在达尔富尔地区内和上空进行进攻性军事飞行;并邀请非洲联盟停火委员会酌情与秘书长、委员会或第3(b)段所设专家组分享这方面的相关信息;
    7. 重申第1556(2004)号决议第7和第8段所定措施,并决定在本决议通过后,这些措施也应立即适用于《恩贾梅纳停火协定》所有各方和北达尔富尔州、南达尔富尔州和西达尔富尔州的其他交战方;决定这些措施不适用于第1556(2004)号决议第9段所列用品及相关技术培训和援助;决定这些措施不适用于为协助执行《全面和平协定》而提供的援助和用品;还决定这些措施不适用于应苏丹政府请求、经第3(a)段所设委员会事先核准而运入达尔富尔地区的军事装备和用品;并邀请非洲联盟停火委员会酌情与秘书长、委员会或第3(b)段所设专家组分享这方面的相关信息;
    8. 重申:如各方不履行第1和第6段所列承诺和要求、且达尔富尔局势继续恶化,安理会将考虑采取《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进一步措施;
    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153次会议以12票对零票、3票弃权(阿尔及利亚、中国和俄罗斯联邦)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