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80号决议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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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81(2006)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回顾其以往关于黎巴嫩的所有决议,尤其是第1559(2004)号、第425(1978)号、第426(1978)号、第520(1982)号和第1655(2006)号决议,以及关于黎巴嫩局势的各项主席声明,尤其是2000年6月18日的声明(S/PRST/2000/21)、2004年10月19日的声明(S/PRST/2004/36)、2005年5月4日的声明(S/PRST/2005/17)和2006年1月23日(S/PRST/2006/3)的声明,
- 重申坚决支持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
- 高兴地注意到在全面执行第1559(2004)号决议的所有规定方面取得了更多的重大进展,尤其是举行了黎巴嫩全国对话,但也遗憾地注意到,第1559(2004)号决议的其他规定尚未得到全面执行,这些规定包括:解散所有黎巴嫩和非黎巴嫩民兵并解除他们的武装,将黎巴嫩政府的控制权扩展到黎巴嫩全部领土,严格尊重黎巴嫩的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和政治独立,以及根据黎巴嫩宪法规则,在没有外来干涉和影响的情况下举行自由公正的总统选举,
- 关切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S/2006/248)在结论中指出,过去六个月曾有武器流入黎巴嫩境内供民兵使用的情况,
- 表示全力支持黎巴嫩全国对话,并赞扬黎巴嫩所有各方进行这场对话,在对话中就重要问题达成共识,
- 听取了黎巴嫩总理于2006年4月21日在安全理事会的讲话(S/PV.5417),
- 1. 欢迎秘书长于2006年4月18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交的关于第1559(2004)号决议执行情况的第三次半年度报告(S/2006/248);
- 2. 再次要求全面执行第1559(2004)号决议的所有规定;
- 3. 又再次吁请报告中提到的所有有关国家和各方与黎巴嫩政府、安全理事会和秘书长充分合作,以实现这一目标;
- 4. 坚决鼓励叙利亚政府对黎巴嫩政府按照黎巴嫩全国对话达成的协议所提出的请求作出积极反应,划定两国之间的边界,特别是在边界不明确或有争议的地区加以划定,并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派驻代表,指出这些措施在维护黎巴嫩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以及改善两国关系方面,将是向前迈出的重大一步,从而为该区域的稳定作出积极贡献,并敦促双方进一步进行双边对话,为此目的作出努力,铭记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 5. 赞扬黎巴嫩政府采取措施,遏止武器流入黎巴嫩境内,并吁请叙利亚政府采取类似措施;
- 6. 欢迎黎巴嫩全国对话决定在六个月内解除在难民营外的巴勒斯坦民兵的武装,支持这项决定的执行,并要求作出进一步努力,解散所有黎巴嫩民兵和非黎巴嫩民兵并解除其武装,全面恢复黎巴嫩政府对黎巴嫩全境的控制权;
- 7. 重申支持秘书长及其特使作出努力,全心全意促进和协助第1559(2004)号决议所有规定的执行;
- 8.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440次会议以13票对零票、2票弃权(中国和俄罗斯联邦)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