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59(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60(2010)号决议
2010年12月16日安全理事会第6453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61(201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再次承诺以相互促进的方式继续全面执行第1325(2000)号第1612(2005)号第1674(2006)号第1820(2008)号第1882(2009)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第1894(2009)号决议和所有相关安理会主席声明,
    欣见秘书长2010年11月24日的报告(S/2010/604),但仍然深为关注在武装冲突中性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性暴力问题上,进展缓慢,并注意到如秘书长报告所述,世界各地的武装冲突中均有性暴力发生,
    再次深切关注,尽管安理会一再谴责武装冲突中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包括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行为,尽管安理会多次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立即停止此类行为,但此类行为继续发生,而且在有些情况下是有计划的,或普遍发生,其残暴性骇人听闻,
    重申冲突的所有国家当事方和非国家当事方都要充分遵守适用国际法为其规定的义务,包括禁止一切形式的性暴力,
    重申文职和军事领导人都要按照指挥官负责的原则,表明防止性暴力、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实施问责制的决心和政治意愿,并重申,不采取行动即是发出容忍在冲突中发生性暴力的信息,
    回顾各国有责任铲除有罪不罚现象,起诉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严重危害平民罪行的人,并为此关切地注意到,只有为数不多的施行性暴力的人被绳之以法,同时认识到,各国司法系统在冲突中和冲突后可能严重削弱,
    欣见在根据第1888(2009)号决议部署的旨在协助各国家当局加强法治的专家组着手开展工作方面取得进展;重申,必须在出现特别值得关注的武装冲突中性暴力情况时,同联合国在实地的派驻人员合作,在征得东道国政府同意后,迅速部署专家组,并为此赞赏提供自愿捐款,支持专家组的工作,
    认识到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各国负有尊重和保障本国境内和受其管辖的所有人的人权的首要责任,
    重申武装冲突各方负有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平民得到保护的首要责任,
    回顾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在武装冲突期间,作为平民的一部分,妇女和儿童一般应得到保护,由于他们面临的风险特别大,他们还应得到特别保护,
    重申有冲突的社会和正在摆脱冲突的社会如要正视过去虐待身陷武装冲突的平民的行为并防止今后发生这类侵害行为,就必须杜绝有罪不罚现象,提请注意可考虑采用的各种司法与和解机制,其中包括国家、国际和“混合”刑事法院和法庭及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注意到这些机制不仅可以促进追究个人对严重罪行的责任,而且可以促进和平、真相、和解及受害人的权利,
    回顾《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各特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中都列有各种性暴力罪,
    重申各国必须在国际社会的支持下,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扩大性暴力受害者获得保健服务、心理辅导、法律协助和在社会经济方面重返社会的服务的途径,同时必须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要,
    欢迎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报告(A/64/19)中关于以下事项的提议、结论和建议:维持和平行动特派团需要有足够能力并有明确和适当的准则来完成为其规定所有任务,包括预防和应对性暴力;强调,必须确保特派团高级领导参加保护平民的工作,包括预防和应对武装冲突中性暴力行为的工作,以确保特派团所有部门和各级指挥链都适当了解并参与执行特派团的保护任务和它们的相关责任;欣见秘书长在确定用于执行保护平民任务的业务工具方面取得的进展;鼓励部队和警察派遣国充分利用这些重要材料并提供反馈,
    认识到秘书长已作出努力,解决正式和平进程中妇女代表人数不足、缺少接受过处理性暴力问题适当培训的调解员和停火监督员以及联合国主持的和平谈判中缺少女性首席和平调解人或女性主要和平调解人的问题;并鼓励进一步做出这些努力,
    欢迎将妇女编入维持和平特派团,行使文职、军事和警察职能,认识到她们的存在可能会鼓励当地社区的妇女报告性暴力行为,
    审议了秘书长2010年11月24日的报告(S/2010/604),强调本决议不寻求对秘书长报告所述局势是否属于《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范畴内的武装冲突作出任何法律认定,也不预先判定此类局势所涉非国家当事方的法律地位,
    1. 重申,性暴力,如果在战争中作为一种策略,或作为针对平民发动的广泛或有计划攻击的一部分来使用,可严重加剧武装冲突并延长其持续时间,阻碍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申明,采取有效步骤防止和应对这类性暴力行为可大大有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表示安理会随时准备在审议其议程所列有关局势时,视需要采取适当步骤,处理武装冲突中发生的广泛或有计划的性暴力行为;
    2. 再次要求武装冲突所有各方立即完全停止一切性暴力行为;
    3. 鼓励秘书长在根据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决议提交的年度报告中提供关于确信涉嫌实施强奸或其他形式性暴力或应对此种行为负责的武装冲突当事方的详细信息,并在这些年度报告的附件中列出在安全理事会议程所列武装冲突中确信涉嫌一再实施强奸或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或应对此种行为负责的武装冲突当事方;表示打算把该名单用作依据,由联合国与这些当事方进行重点交涉,包括酌情按有关制裁委员会的程序采取措施;
    4. 秘书长根据本决议的规定,在考虑到列名和除名标准特殊性的情况下,根据秘书长报告(A/64/742-S/2010/181)的第175、176、178和180段,对列入秘书长关于武装冲突中的性暴力问题的年度报告的当事方适用这一标准;
    5. 吁请武装冲突各方作出并履行打击性暴力行为的具体和有时限的承诺,承诺除其他外,应包括通过指挥系统发布禁止性暴力的明确命令,并在《行为守则》、野战手册或相应的文件中禁止性暴力;还吁请各方作出并履行关于及时调查所述侵害行为的具体承诺,以追究有侵害行为的人的责任;
    6. 秘书长追踪和监测在安全理事会议程所列武装冲突中一再实施强奸或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的当事方履行这些承诺的情况,并通过相关报告和情况通报会,定期向安理会报告最新情况;
    7. 重申打算在武装冲突中采取或延长定向制裁时,考虑在适当时列入指认强奸行为和其他形式性暴力的标准;呼吁所有维和特派团和联合国其他有关特派团和联合国机构,尤其是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有关制裁委员会交流所有与性暴力有关的信息,包括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各制裁委员会的相关监测组和专家组这样做;
    8. 秘书长酌情就冲突所涉性暴力问题,包括就武装冲突和冲突后以及执行第1888(2009)号决议所涉及的其他情况下的强奸行为,做出监测、分析和提交报告的安排,同时考虑到每个国家的特殊性,确保在外地一级采用协调一致的做法,并鼓励秘书长与联合国行动者、国家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妇女团体建立联系,以加强对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发生率、趋势和模式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以协助安理会考虑采取适当行动,包括采取定向和逐级加强的措施,同时充分尊重根据安理会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第1612(2005)第1882(2009)号决议建立的监测和报告机制的完整性和特殊性;
    9. 秘书长继续确保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工作有充分的透明度、合作和协调;
    10. 欣见两性平等顾问开展的工作;期待依照第1888(2009)号决议为维持和平特派团任命更多的保护妇女顾问;指出这些顾问可在依照本决议执行部分第8段做出的监测、分析和提交报告安排的框架中做出贡献;
    11. 欣见秘书长为维和人员精心制作了打击性暴力行为的场景培训教材,并鼓励会员国将其作为筹备和部署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参考;
    12. 强调指出,特派团要完成任务,就要同当地社区进行有效的沟通;并鼓励秘书长增强特派团的沟通能力;
    13. 表示打算在核准和延长任务授权时适当考虑性暴力问题,并请秘书长酌情在技术评估团中列入两性平等问题专家;
    14. 鼓励组成联合国制止冲突中性暴力行为行动的各个实体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有关部分继续支持上述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工作,并加强所有有关利益攸关者的合作和信息共享,以加强协调,避免总部和国家一级工作重叠,改进全系统的应对工作;
    15. 鼓励会员国派更多的女军人和女警员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为所有军事和警务人员提供有关性暴力和基于性别暴力的充分培训,以便他们除其他外,履行其责任;
    16. 秘书长继续并加紧努力,对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以及人道主义人员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还请秘书长继续提供和分发有关处理性暴力问题的指导准则,用于对军事和警务人员进行部署前培训和上岗培训,协助各特派团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外地处理性暴力问题的程序,确保向部队和警察派遣国提供技术支持,在军事和警务人员部署前和上岗培训时为他们提供处理性暴力问题的指导;
    17. 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特别代表继续依照第1888(2009)号决议提供关于性暴力问题的情况通报;
    18. 秘书长继续就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决议执行情况向安理会提交年度报告,并至迟在2011年12月提交关于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决议及本决议执行情况的下一次报告,报告除其他外,应列入:
    (a) 关于以道德的方式及时收集信息的详细的协调和战略计划;
    (b) 在做出第8段所述监测、分析和提交报告安排方面取得的进展的信息;
    (c) 关于确信涉嫌实施强奸或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或应对这种行为负责的武装冲突当事方的详细资料,和内有关于在安理会议程所列武装冲突中确信涉嫌大肆实施强奸或其他形式性暴力行为或应对这种行为负责的当事方名单的附件;
    (d) 联合国特派团性暴力问题协调人努力与驻地协调员/人道主义协调员、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密切合作并酌情与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和负责冲突中性暴力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和/或专家组密切合作以处理性暴力问题的最新情况;
    1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453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