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958(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59(2010)号决议
2010年12月16日安全理事会第645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60(201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布隆迪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第1719(2006)号第1791(2007)号第1858(2008)号第1902(2009)号决议,
    重申对布隆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的坚定承诺,
    赞赏地注意到2010年5月至9月连续成功地举行了五次选举,尽管选举时各政派之间有分歧,但没有发生大规模暴力,成为布隆迪巩固和平与民主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鼓励布隆迪政府努力为所有政党创造空间,继续改善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所有行为体之间的对话,
    赞扬联合国布隆迪综合办事处(联布综合办)对布隆迪冲突后的恢复并对该国和平、安全与发展作出了宝贵贡献,
    欣见布隆迪在实现和平、稳定和发展方面取得的进展,强调联合国系统和国际社会,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布隆迪的发展伙伴,需要继续支持布隆迪巩固和平和实现长期发展,
    支持布隆迪再次承诺对腐败采取“零容忍”态度,
    欣见建设和平委员会继续在布隆迪开展工作,委员会布隆迪组合的主席最近访问了该国,注意到2010年1月对执行《布隆迪建设和平战略框架》进展情况的审查和建设和平委员会布隆迪组合的主席2010年12月9日的情况通报,认识到建设和平基金对布隆迪建设和平工作做出的贡献,
    支持布隆迪承诺推动区域一体化,特别是在大湖国家经济共同体和东非共同体中这样做,并支持它做出努力,以确保成功地担任2011年东非共同体主席,
    确认过渡时期司法对于促进布隆迪全体人民之间的持久和解非常重要,赞赏地注意到已根据安理会第1606(2005)号决议及2000年《阿鲁沙协定》完成了关于设立过渡时期司法机制的全国协商,
    非常关切地注意到,据报仍有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仍有未经司法程序杀人、实施酷刑和限制公民自由的行为,包括限制反对党和民间社会组织言论、结社和集会自由的行为,
    鼓励布隆迪政府保护公民自由,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特别是确保将那些要对被关押的人遭受酷刑、未经司法程序即被处决和虐待事件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回顾安理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决议、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第1894(2009)号决议和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第1882(2009)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布综合办的第七次报告(S/2010/608),
    1. 秘书长按其报告(S/2010/608)中的建议,设立联合国布隆迪办事处(联布办事处),作为一个规模大幅度缩减的联合国派驻机构,从2011年1月1日起初步为期12个月,执行下文第3段规定的主要任务,支持该国所有利益攸关方最近几年在巩固布隆迪和平、民主和发展方面取得的进展;
    2. 欣见秘书长建议联布办事处由秘书长特别代表主管,并由同时担任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和人道主义协调员的副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地代表提供协助,确认需要有适当的专业人员和充足的物质资源,让联布办事处能切实高效率地完成任务;
    3. 联布办事处重点关注以下领域并在这些领域支持布隆迪政府:
    (a) 按国际标准和原则加强国家主要机构、特别是司法和议会机构的独立性、能力和法律框架;
    (b) 推动和协助国家行为体开展对话,支持各种推动广泛参与政治生活的机制,包括支持布隆迪执行发展战略和方案;
    (c) 支持努力消除有罪不罚现象,特别是设立过渡时期司法机制以加强国家统一,促进司法,促进布隆迪社会的和解,并为这些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业务支持;
    (d) 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加强国家以及该国民间社会在这方面的能力;
    (e) 确保所有有关公共财政和经济部门的战略和政策、特别是下一个减贫战略文件,都重点关注建设和平和公平增长,特别是满足最弱势群体的需求,推动为布隆迪筹集资源;
    (f) 为布隆迪2011年担任东非共同体主席提供支持,并在接获请求时,就区域一体化问题提供咨询;
    4. 强调需要从联布综合办顺利过渡到联布办事处;
    5. 强调必须设立一个联合国在布隆迪的机构、基金和方案对战略和方案进行有效协调的完全一体化的办事处,强调联合国系统需要支持联布办事处并与之全面合作;
    6. 确认布隆迪政府对本国建设和平、安全和长期发展负有首要责任,鼓励布隆迪政府在巩固和平,特别是在民主治理、打击腐败、安全部门改革、司法和保护人权方面做出努力,尤其重点关注妇女和儿童以及边缘和弱势群体的权利;
    7. 鼓励布隆迪政府在联布办事处和其他国际伙伴的支持下加倍努力,为改进政治、经济和行政治理和处理腐败问题进行体制改革,从而大力促进持久和公平的社会经济发展;
    8. 强调安全部门改革的重要性,敦促所有国际伙伴与联布办事处一道,继续支持布隆迪政府努力实现国家安全部门和警察的专业化和提高它们的能力,特别是在有关人权和性暴力及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培训方面给予支持,以期巩固安全部门的治理;
    9. 赞扬布隆迪政府完成最后一批以前与武装团伙有关联的儿童和前作战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工作,鼓励政府确保这些成果可以持续下去,鼓励建设和平委员会考虑它可以采取哪些具体行动支持受战争影响的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持久重新融入社会,支持政府努力开展平民自愿解除武装运动并着手进行布隆迪国家警察的武器加标识和登记工作;
    10 鼓励布隆迪政府、建设和平委员会和布隆迪的本国和国际伙伴信守它们根据《建设和平战略框架》做出的承诺,建设和平委员会在联布办事处的支持下继续协助布隆迪政府为布隆迪实现持久和平与安全、重新融入社会和长期发展奠定基础,包括确保在实现法治方面取得进展和确保今后的战略规划工作、特别是减贫战略文件充分考虑到建设和平目标,建设和平委员会就这些问题向安全理事会提供咨询;
    11. 敦促布隆迪政府对接报的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采取必要步骤防止再发生侵权行为,并确保将应对这些侵犯行为负责的人绳之以法;
    12. 呼吁布隆迪政府继续努力确保促进和保护人权,根据大会第48/134号决议阐述的《巴黎原则》,迅速设立一个国家独立人权委员会,还鼓励布隆迪政府继续消除有罪不罚现象,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其公民充分享有《布隆迪宪法》开列的并由各项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布隆迪已批准文书规定的公民、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13. 欣见已完成关于设立过渡时期司法机制的全国协商,赞扬布隆迪政府公布这些协商的报告,鼓励布隆迪政府酌情在国际伙伴和联布办事处的支持下,设立所提出的机制;
    14. 欣见布隆迪、刚果民主共和国和难民署最近达成三方协议并在为居住在坦桑尼亚的难民寻找有尊严的持久解决办法方面取得进展,鼓励不断做出努力,按照相关国际法,为剩余的布隆迪难民寻找解决办法;
    15. 秘书长每六个月向安理会通报联布办事处任务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最迟于2011年5月31日举行情况通报会,并最迟于2011年11月30日提交报告,吁请秘书长制订一套联布办事处今后转变成联合国国家工作队的基准,并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报告这些基准的进展;
    1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451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