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2(2018) 联合国安理会第2433(2018)号决议
S/RES/2433(2018)
2018年8月30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34(2018)
本作品收录于《类型:联合国安理会2018年决议

第8338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联合国 S/RES/2433 (2018)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30 August 2018

第2433(201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18年8月30日第8338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黎巴嫩的所有决议,尤其是第425(1978)426(1978)1559(2004)1680(2006)1701(2006)1773(2007)1832(2008)1884(2009)1937(2010)、2004(2011)、2064(2012)、2115(2013)、2172(2014)、2236(2015)、2305(2016)和2373(2017)号决议,以及其关于黎巴嫩局势的主席声明和2016年12月19日、2018年3月27日及2018年8月9日的新闻谈话,

欢迎恢复黎巴嫩国家机构的工作取得进展以及最近举行2009年以来的首次议会选举,呼吁毫不拖延地组建一个新的黎巴嫩政府,

响应2018年7月23日黎巴嫩外交部长在给秘书长的信中提出的黎巴嫩政府关于在不修改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联黎部队)任务的情况下将部队任期延长一年的请求,欢迎2018年7月30日秘书长给安理会主席的信(S/2018/750)建议予以延长,

重申安理会坚决支持黎巴嫩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

重申安理会承诺全面执行第1701(2006)号决议的所有规定,意识到安理会有责任帮助实现该决议所设想的永久停火和长期解决,

表示关切1701(2006)号决议通过十多年后,在建立永久停火和执行该决议其他关键规定方面进展有限,

促请有关各方加紧努力,包括与秘书长特别协调员和联黎部队指挥官探讨具体解决办法,毫不拖延地全面执行第1701(2006)号决议的所有规定,

表示深为关切秘书长在其报告中着重指出的一切违反第1701(2006)号决议的行为,并回顾黎巴嫩政府控制黎巴嫩所有领土的重要性,

着重指出破坏停止敌对行动的行为可能导致新的冲突,任何一方或该区域都无法承受,

敦促各方尽一切努力确保停止敌对行动得以持续,保持最大限度的冷静和克制,避免任何可能危及停止敌对行动或破坏该区域稳定的行动或言论,

向各方强调全面遵守第1701(2006)号决议禁止出售和供应军火和有关物资规定的重要性,

回顾有关各方尊重整个蓝线的至关重要性,欢迎标划蓝线工作继续取得进展,鼓励各方通过三方机制等途径与联黎部队协调,加快努力,继续开展划定和显著标示整个蓝线的持续进程,并根据战略审查的建议,着手标出蓝线上有争端的地点,

最强烈地谴责威胁黎巴嫩安全与稳定的所有企图,

重申安理会决心确保这种恐吓行为不会阻止联黎部队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701(2006)号决议执行任务,回顾各方都要保障联黎部队人员的安全,确保联黎部队人员的行动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不受阻碍,并最强烈地谴责2018年8月4日在黎巴嫩南部迈季代勒尊镇对联黎部队实施的袭击,

表示关切非黎巴嫩民兵的领导人访问蓝线沿线,重申必须按照第1559(2004)号和第1680(2006)号决议的规定以及《塔伊夫协议》的有关规定,将黎巴嫩政府的管控权扩展到黎巴嫩全部领土,

鼓励黎巴嫩各方根据安理会有关决议和《塔伊夫协议》,恢复讨论,以就黎巴嫩总统在其2018年3月12日声明中阐述的国防战略达成共识,

回顾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载相关原则,

赞扬联黎部队人员的积极作用和执着精神,对向联黎部队提供捐助的会员国深表感谢,着重指出联黎部队必须拥有执行任务所需一切必要手段和装备可供使用,

回顾黎巴嫩政府关于部署一支国际部队协助它在整个领土行使权力的要求,重申授权联黎部队在部队行动区内采取它认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动,确保其行动区不被用来从事任何种类的敌对行动,并挫败任何以武力阻止它执行任务的企图,

欢迎黎巴嫩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作为黎巴嫩境内唯一合法的武装部队在扩展和维护黎巴嫩政府权力,特别是在黎巴嫩南部的权力以及在应对其他安全挑战,包括恐怖主义威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欢迎国际社会坚定承诺支持黎巴嫩武装部队,因为这有助于加强黎巴嫩武装部队保障黎巴嫩安全的能力,还注意到黎巴嫩武装部队提升此项能力与其努力配合联黎部队执行联黎部队任务之间的关联性,

回顾第2378(2017)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确保对照妥善订立的明确基准,利用关于维和行动成效的数据,包括维和业绩数据来改进对特派团行动的分析评价,强调需要定期评价联黎部队的业绩,以便该特派团保持有效执行任务所需的技能和灵活性,

又回顾第2242(2015)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与会员国协作,着手修订战略,以便在现有资源内,使联合国维和行动军事和警察特遣队中的妇女人数翻番,

认识到需要结合当地事态发展,定期审查所有维持和平行动,酌情纳入对联黎部队的审查,以保证效率和实效,

铭记秘书长在对联黎部队进行战略审查后于2012年3月12日发函(S/2012/151)提出的战略优先事项和建议,表示注意到最近对联黎部队进行战略审查后于2017年3月8日发出的信函,并表示需要予以后续落实和更新,

促请会员国向黎巴嫩武装部队提供必要协助,使它能够根据第1701(2006)号决议履行职责,

认定黎巴嫩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决定将联黎部队当前任期延长至2019年8月31日;

2. 赞扬联黎部队发挥积极作用,联黎部队与黎巴嫩武装部队一起部署有助于在黎巴嫩南部建立新的战略环境,欢迎联黎部队和黎巴嫩武装部队扩大协调一致的活动,呼吁在不影响联黎部队任务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这种合作;

3. 申明坚定地继续致力于履行联黎部队现行任务规定,并要求充分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701(2006)号决议;

4. 再次要求以色列和黎巴嫩支持以安全理事会第1701(2006)号决议第8段所述原则和内容为基础的永久停火和长期解决办法;

5. 重申有必要加快在黎巴嫩南部和黎巴嫩领水有效和持久部署黎巴嫩武装部队,以充分执行第1701(2006)号决议的规定,请秘书长在其今后报告中评估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呼吁联黎部队与黎巴嫩武装部队再次进行战略对话,以便对地面部队和海上资产进行分析,制订反映联黎部队与黎巴嫩武装部队各自能力和责任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系列基准;

6. 回顾安理会请黎巴嫩武装部队和秘书长共同为第5段所述部署工作迅速拟定准确时间表,以期确定黎巴嫩武装部队执行第1701(2006)号决议授权任务的进展情况;

7. 呼吁黎巴嫩政府制定增强海军能力的计划,包括在国际社会的适当支持下增强海军能力,以便密切结合黎巴嫩海军能力的切实建立,缩减联黎部队海上特遣部队并最终将其职责移交给黎巴嫩武装部队,秘书长在6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提交附有建议的评估;

8. 鼓励黎巴嫩政府按照意向,在联黎部队行动区部署一个示范团和一艘近岸巡逻艇,以推动执行第1701(2006)号决议,落实黎巴嫩国家权力,在这方面回顾3月15日罗马会议结束时发表的联合声明,特别是黎巴嫩在其武装部队与联黎部队持续进行的战略对话中提出的关于新示范团的构想,注意到黎巴嫩就部署该示范团提出的时间表,促请黎巴嫩武装部队和联黎部队加强协调行动;

9. 敦促国际社会根据黎巴嫩武装部队的能力发展计划,并在黎巴嫩国际支助组框架内,进一步支持黎巴嫩境内唯一的合法武装部队,即黎巴嫩武装部队和所有国家安全机构,为此要在黎巴嫩武装部队最亟需得到支持的领域,包括在反恐怖主义和边境保护方面给予更多和更快的援助;

10. 谴责所有侵犯蓝线的行为,强烈促请所有各方切实停止敌对行动,防止任何侵犯蓝线行为,尊重整个蓝线并与联合国和联黎部队充分合作;

11. 欢迎三方机制在推动协调工作和缓解紧张局势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确认联黎部队领导作出了积极努力,有助于进一步稳定蓝线局势和建立双方信任,在这方面,表示大力支持联黎部队继续努力与双方接触,促进实地联络、协调和务实安排,并继续确保三方机制能使双方讨论更为广泛的问题;

12. 强调指出需要改进对联黎部队文职资源的管理,包括为此加强与联合国黎巴嫩问题特别协调员办事处(联黎协调办)的合作,以提高各特派团的实效和效率;秘书长至迟于2018年12月31日就这一事项提供建议;

13. 敦促所有各方认真履行尊重联黎部队及其他联合国人员安全的义务,呼吁联黎部队与黎巴嫩武装部队进一步合作,特别是开展协调一致的邻近巡逻,欢迎黎巴嫩当局承诺保护联黎部队行动,再次呼吁迅速完成黎巴嫩对2011年5月27日、7月26日和12月9日袭击发起的调查,以便将袭击行为人绳之以法;

14. 敦促所有各方确保联黎部队按照其任务规定和接战规则所享有的行动自由和前往蓝线全线各段的准入权得到充分尊重且不受阻碍,包括避免采取任何行动危及联合国人员,谴责一切限制联黎部队人员行动自由的企图;

15. 敦促所有各方与安全理事会和秘书长充分合作,以便在实现第1701(2006)�号决议所设想的永久停火和长期解决方面,并在安全理事会第1701(2006)1680(2006)1559(2004)号决议及安全理事会其他相关决议执行工作中的所有未决问题上,取得切实进展;

16. 敦促以色列政府与联黎部队协调,加快从盖杰尔北部撤军而不再拖延,联黎部队已与以色列和黎巴嫩积极接触,协助完成此次撤军;

17. 重申安理会促请所有国家全面支持和尊重在蓝线与利塔尼河之间建立除黎巴嫩政府和联黎部队武装人员、资产和武器外无任何其他武装人员、资产和武器区;

18. 回顾1701(2006)号决议第15段,其中规定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由其国民,或从其境内,或使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黎巴嫩境内非经黎巴嫩政府或联黎部队授权的任何实体或个人出售或供应武器和相关物资;

19. 为支持黎巴嫩政府关于部署国际部队以协助其对整个领土行使权力的要求采取行动,回顾安理会授权联黎部队在部队部署区内采取其认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动,确保其行动区不用于从事任何类别的敌对行动,挫败任何用武力阻止其根据安理会任务规定履行职责的企图,并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设备和装备,保障联合国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并在不妨碍黎巴嫩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为面临紧迫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提供保护;

20. 赞扬联黎部队按照第2373(2017)号决议,在行动方面作出改变,再次请秘书长设法在联黎部队现有任务和能力范围内,加强联黎部队与第1701(2006)号决议第12段和本决议第14段有关的各项努力,包括设法通过巡逻和检查等办法,增强联黎部队的明显存在;

21. 回顾关于联黎部队应在其能力范围内,根据第1701(2006)号决议第14段的规定,在接获黎巴嫩政府要求时协助其执行第1701(2006)号决议的决定;

22. 欢迎联黎部队正在努力执行秘书长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并确保其人员充分遵守联合国行为守则,请秘书长为此继续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随时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并敦促部队派遣国采取预防和惩戒行动,确保在涉及本国人员的案件中对此类行为进行适当的调查和惩处;

23. 欢迎秘书长采取各项举措,为联合国维持和平工作中的绩效文化建立标准,促请他继续努力,制定综合绩效政策框架并将该框架适用于联黎部队,秘书长和部队派遣国设法增加联黎部队内妇女人数,并确保妇女切实参与各项行动的所有方面;

24. 联黎部队在任务期内始终充分考虑到性别平等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协助黎巴嫩当局确保在所有各级决策中,使妇女切实全面地参加、参与并拥有自己的代表,还请联黎部队加强向安全理事会关于这一问题的报告;

25. 秘书长继续每4个月或在他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向安理会报告第1701(2006)号决议执行情况,并在其报告中及时详细地列出所有违反第1701(2006)号决议的情况,及时详细地报告侵犯黎巴嫩主权的情况,及时详细地报告限制联黎部队行动自由的情况,提供关于军火禁运执行情况的附件,报告联黎部队不得进入的特定地区及这些限制的理由、停止敌对行动的潜在风险以及联黎部队的应对举措,报告2016-2017年战略审查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经确定最适合完成其授权任务的补充增效办法;秘书长根据第2373(2017)号决议通过后为加强报告工作而作出的改变,继续就上述问题向安理会提供具体详细资料;

26. 强调指出根据安理会所有相关决议,包括其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号和2008年12月16日第1850(2008)号决议,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