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332号决议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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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333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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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4月21日
第332(1973)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审议了载于文件S/Agenda/1705的议程,
注意到黎巴嫩常驻代表来信(S/10913)的内容,
听取了黎巴嫩和以色列代表的发言,
对平民生命的惨重丧失,感到悲痛,
对由于违反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而造成的恶化情况,深感忧虑,
对使无辜个人丧失生命,和危及国际民用航空的最近一切暴力行为,表示痛惜,
忆及以色列和黎巴嫩间在一九四九年三月二十三日所订的停战总协定,以及遵照第二三三号决议(1967)和第二三四号决议(1967)确立的停火,
忆及其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六二号决议(1968)、一九六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二七〇号决议(1969)、一九七〇年五月十九日第二八〇号决议(1970)和一九七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三一六号决议(1972),
1.对危及无辜的人的生命或使无辜的人丧失生命的一切暴力行为,深感忧虑,并予谴责;
2.谴责以色列违反联合国宪章、以色列—黎巴嫩停战协定和安理会的停火决议,一再对黎巴嫩进行的军事攻击,和以色列对黎巴嫩领土完整和主权的侵犯;
3.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对黎巴嫩的一切军事攻击。
第1711次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和4票弃权(中国、几内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美利坚合众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