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1/1957 中华文库
← | 第一百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百零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零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57 |
第一百零一条:补充开支与超额开支
- 如果发现在任何财政年度中——
- 甲 供应法令拨款用于任何用途的金额不足,或者需要支付某个用途的开支,但没有任何相关拨款在供应法令中提出;或者
- 乙 用于某一用途的资金已经超过供应法令所拨款项(如果有)的金额,
- 则应当在下议院提出一份补充预算,其中列明所需金额或已支金额,并应当将任何此类支出项目纳入供应法案。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