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02/1957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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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
第一百零二条:批准部分开支或未指定用途开支的权力
- 国会在任何财政年度中均有权力——
- 甲 通过法律在供应法案通过之前批准该年度部分开支;
- 乙 通过法律批准该年度全部或部分开支,即使不遵循第九十九至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只要是为了重要的或者性质不定的任何服务,或者特殊紧急情况,国会认为有必要这样做。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