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一百零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一百零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一百零三条:应急基金

  • 第一款 国会可制定法律设立应急基金,并授权负责财政的部长,如确定有紧急及意外的开支需求,而又没有其他拨款可供其使用时,即可从应急基金中提供预付款以满足该需求。
  • 第二款 在根据第一款提供任何预付款时,应立即提交一份补充预算,并引入一项供应法案,以代替该预付的金额。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