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甲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二章:婆罗洲各州之适用
第一百一十二乙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二丙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66 · 1963

第一百一十二乙条:婆罗洲各州借贷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不得限制婆罗洲任何一州根据该州的州法律在该州境内借贷的权力,但该借贷需获得联邦当前国家银行的批准。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标题原文“及新加坡”字句删除;原文字句“婆罗洲任何一州”之后的“或新加坡”字句删除,句尾的“亦不得限制新加坡根据该州的州法律向该州境外借贷的权力,但该借贷需获得联邦政府批准”删除。——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