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甲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二章:沙巴及砂拉越之适用
第一百一十二乙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第一百一十二丙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66 · 1963

第一百一十二乙条:沙巴及砂拉越借贷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不得限制沙巴或砂拉越根据该州的州法律在该州境内借贷的权力,但该借贷需获得联邦当前国家银行的批准。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标题原文字句“婆罗洲各州”改为“沙巴及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
  • 原文字句“婆罗洲任何一州”改为“沙巴或砂拉越”。——1981年宪法(修正)法令(A514)第19(1)(b)段,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