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八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5年宪法及马来西亚法令(修正)法令(31/1965)
有效期:1965年7月1日—1988年6月10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8 · 1965

第一百一十八甲条:质疑不选举决定之陈情书

凡投诉下议院不选举的陈情书应被视为选举陈情书,高等法院可就此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以强制举办选举,但如果在第五十四条或第五十五条之下,未能在指定的任何期限内举行选举,则不得以此理由宣布任何议员的当选不适当。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本条。——1965年宪法及马来西亚法令(修正)法令(31/1965)第2(2)小节,196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