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八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8年宪法(修正)法令(A704)
有效期:1988年6月10日至今
第一百一十九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8 · 1965

第一百一十八甲条:质疑不选举决定之陈情书

凡投诉下议院或立法议会不选举的陈情书应被视为选举陈情书,高等法院可就此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以强制举办选举,但如果在第五十四条或第五十五条之下或任何州宪法的相应条款之下,视乎情况,未能在指定的任何期限内举行选举,则不得以此理由宣布任何议员的当选不适当。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在原文中增加“或立法议会”字句。——1988年宪法(修正)法令(A704)第7(a)段,1988年6月10日生效。
  • 在原文中增加“或任何州宪法的相应条款之下,视乎情况”字句。——1988年宪法(修正)法令(A704)第7(b)段,1988年6月1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