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丙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三条:联邦法院、上诉法院及高等法院法官资格

一名人员有资格被任命为联邦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或任何高等法院法官,只要——
  • 甲 他是一名公民;且
  • 乙 在其任命前的十年中,他一直是这些法院或其中一法院的辩护律师,或者是联邦司法及法律服务成员或某州法律服务成员,或者有时是辩护律师,有时是联邦司法及法律服务成员或某州法律服务的成员。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及”改为“联邦法院、上诉法院及”;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法官或”改为“联邦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或”。——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19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