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甲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8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六条: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

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权就任何藐视该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标题及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2(4)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