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6/1963 中华文库 ← 第一百二十五甲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九篇:司法机构第一百二十六条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8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六条: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 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权就任何藐视该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标题及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2(4)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