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6/1994 中华文库 ← 第一百二十五甲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第九篇:司法机构第一百二十六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发布于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七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六条:惩罚藐视者之权 联邦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权就任何藐视该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标题原文“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改为现标题,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上诉法院”。——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23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