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五甲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七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六条:惩罚藐视者之权

联邦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权就任何藐视该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标题原文“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改为现标题,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上诉法院”。——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23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