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6/1983 中华文库 ← 第一百二十五甲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第一百二十六条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发布于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七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惩罚藐视者之权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有权就任何藐视该法庭的行为进行惩罚。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标题及原文字句“联邦法院”改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