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五十二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第五十一条:国会议员的辞职

国会任何一个议院的任何议员可署函向其议院主持者辞职(若上议员则署函上议院主席,若下议员则署函下议院议长)。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