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57/1957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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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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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下议院议长和副议长
- 第一款 下议院应不时从下议院议员之中推选出一名下议院议长及一名副议长,并在议长职位空缺期间不得处理任何事务,除了推选议长。
- 第二款 担任议长或副议长的人当不再是下议院议员之时应辞去职务,也可随时呈辞。
- 第三款 当议长缺席时,副议长应代行议长职务,若副议长也缺席,则应依议会常规指派其他下议员代行议长职务。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