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0年5月31日(不含本日)
第五十八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3 · 1981 · 1964 · 1960 · 1957

第五十七条:下议院议长和副议长

  • 第一款 下议院应不时从下议院议员之中推选出一名下议院议长及一名副议长,并在议长职位空缺期间不得处理任何事务,除了推选议长。
  • 第二款 担任议长或副议长的人当不再是下议院议员之时应辞去职务,也可随时呈辞。
  • 第三款 当议长缺席时,副议长应代行议长职务,若副议长也缺席,则应依议会常规指派其他下议员代行议长职务。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