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四章:立法机构
第五十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
有效期:1960年5月31日—1964年7月30日(不含本日)
第五十八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3 · 1981 · 1964 · 1960 · 1957

第五十七条:下议院议长和副议长

  • 第一款 下议院应不时从下议院议员之中推选出一名下议院议长及一名副议长,并在议长职位空缺期间不得处理任何事务,除了推选议长。
  • 第二款 担任议长或副议长的人当不再是下议院议员之时应辞去职务,也可随时呈辞。
  • 第三款 当议长缺席时,副议长应代行议长职务,若副议长也缺席,则应依议会常规指派其他下议员代行议长职务。
  • 第四款 若有州立法议会的议员被选为下议院议长,则他必须先辞去州议员的职位,才能行使下议院议长职务。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四款
    • 增设本款。——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9节,1960年5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