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16号解释 中华文库
← | 司法院释字第15号解释 | 司法院释字第16号解释 制定机关: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 1953年5月15日 |
司法院释字第17号解释 |
解释字号释字第 16 号 解释日期民国 42年5月15日 解释争点行政官署得就抗不缴罚锾者财产迳执行? 资料来源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37 页 相关法条司法院院解字第3308号解释 |
解释文
强制执行法施行后,强制执行仅得由法院为之。行政官署依法科处之罚锾,除依法移送法院办理外,不得迳就抗不缴纳者之财产而为强制执行。本院院解字第三三零八号解释,仍应适用。
相关附件
附行政院函一件
- 一、前据台湾省政府呈为转据阳明山管理局呈以查获该管居民赖春治
- 何远龙等四人未经申请许可擅行采伐私有林木除赖春治部份已依有关法令
- 规定处理结案外至何远龙等三人在未补办伐木申请手续前又将扣押之木炭
- 私自盗运出口经依森林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该何远龙等三人银元一百
- 元惟该何远龙等屡以贫穷无钱为借口抗不遵从处分究应如何处理一案查依
- 行政执行法所处之罚锾被罚人抗不缴纳可就被罚人之财产为直接强制处分
- 但究应如何执行在现行尚乏明文规定惟当以达到处分目的而不使受罚人蒙
- 受不必要之损害并能避免发生纠纷为原则业经钧院四十一年五月十三日以
- 台法字二五五四号代电释示有案至森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得强制履行其义
- 务是否亦得按照上开释示办理抑应如何强其履行请核示到院当经交司法行
- 政部及经济部核议在案二、兹据司法行政部及经济部先后核复到院司法行
- 政部以森林法第五十四条所规定之罚锾系属行政罚曾经本院根据贵院意见
- 于四十年十二月十一日以台法字六五九○号代电指复台湾省政府有案至该
- 法同条后段所谓并得强制履行其义务应分别其义务为作为之义务抑为不作
- 为之义务而依行政执行法有关各规定处理之经济部则以依贵院三十三年院
- 字二六九一号及三十五年院字三三○八号之解释不得就人民财产强制执行
- 祇能由阳明山管理局以强制执行以外之适当方法如劝谕催告等催缴之故除
- 采取如所得税法等之修正办法外不能使此种罚锾达到强制执行之目的各等
- 语三、查现行森林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违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发命令规定之义
- 务者之处罚究为罚金抑为罚锾坊间六法全书所辑该法条文金锾互见考之三
- 十四年二月六日国民政府金报所载为罚锾再证之以贵院四十台字四九六号
- 复本院咨文及本案司法行政经济两部核复意见其为罚锾并属行政罚当无疑
- 义又原条后段并得强制履行其义务一语详审绎之似指强制履行其依该法或
- 依该法所发命令规定之义务而言并非仅指强制履行其缴纳罚锾之义务本条
- 处罚何远龙等之罚锾既属行政罚被罚人抗不缴纳应如何处理似得适用行政
- 执行法各有关条文之规定依贵院二十三年第一○一九号解释人民对于行政
- 官署依法令所处分之行政罚金及依行政执行法第四条所处分之罚锾于其处
- 分确定后抗不完纳自得就其财产而为执行二十三年第一○二九号解释依行
- 政执行法及其他省市县单行章程科处罚金罚锾者祇得就其财产强制执行…
- …及二十四年第一二○七号解释依行政执行法第四条科处罚锾祇得就其财
- 产为强制执行……亦可予强制执行本院前据台湾省政府请示到院经照此指
- 复在案惟另依贵院三十五年第三三○八号解释行政官署依法科处之罚锾或
- 类似罚锾之罚金除法令别有规定外不得就人民财产强制执行如此则森林法
- 第五十四条后段并得强制履行其义务一语既如上述非仅指强制履行其缴纳
- 罚锾之义务而法令又别无规定似又不得就被罚人之财产为强制执行贵院此
- 项解释与上开第一○一九号第一○二九号第一二○七号解释不无出入究应
- 如何取舍适用上颇滋疑义四、特函请就上述先后解释适用上之疑义查核见
- 复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