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018号法律 中华文库
第19/2018号法律 2019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2018年12月31日 |
《第19/2018号法律》经立法会于2018年12月18日通过,行政长官崔世安于2018年12月19日签罯并发布,并于2018年12月31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二)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通过及执行
一、通过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的二零一九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并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及执行。
二、上款所指载于本法律预算表内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分为下列部分: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除特定机构外的自治部门及机构的本身预算;
(二)特定机构汇总预算,包括特定机构的本身预算;
(三)特定机构汇总投资预算,包括特定机构的投资预算。
三、执行二零一九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时,适用本法律、第15/2017号法律《预算纲要法》、第2/2018号行政法规《预算纲要法施行细则》及其他在该范围内所适用的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 预计收入
一、二零一九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的收入总额为$122,385,188,000.00(澳门币壹仟贰佰贰拾叁亿捌仟伍佰壹拾捌万捌仟元)。
二、二零一九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汇总预算的收入总额为$18,697,751,200.00(澳门币壹佰捌拾陆亿玖仟柒佰柒拾伍万壹仟贰佰元)。
第三条 预计开支
一、二零一九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的开支总额为$103,343,952,900.00(澳门币壹仟零叁拾叁亿肆仟叁佰玖拾伍万贰仟玖佰元)。
二、二零一九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汇总预算的开支总额为$14,831,223,100.00(澳门币壹佰肆拾捌亿叁仟壹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元)。
三、二零一九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汇总投资预算的开支总额为$375,959,400.00(澳门币叁亿柒仟伍佰玖拾伍万玖仟肆佰元)。
第四条 预算执行结馀
一、根据第15/2017号法律第十五条规定,二零一九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一般综合预算的结馀为$19,041,235,100.00(澳门币壹佰玖拾亿肆仟壹佰贰拾叁万伍仟壹佰元),当中中央预算结馀为$18,061,421,800.00(澳门币壹佰捌拾亿陆仟壹佰肆拾贰万壹仟捌佰元),自治机构预算执行结馀为$ 979,813,300.00(澳门币玖亿柒仟玖佰捌拾壹万叁仟叁佰元)。
二、二零一九年财政年度特定机构的营运损益净值为$3,866,528,100.00(澳门币叁拾捌亿陆仟陆佰伍拾贰万捌仟壹佰元)。
第五条 各项措施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采取平衡公共帐目及使司库获正常补充所需的措施,为此,得使资源符合需要。
二、如出现确实使公共帐目陷于不平衡的异常情况,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限制、缩减甚至中止非由法律或先前已订立合同所定的开支,以及给予任何机关、组织或实体的津贴。
第六条 开支许可的期限
一、二零一九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的开支许可最迟须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结算期则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结束,但结算日仍视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倘开支的支付属迫切或不能拖延时,结算可最迟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
二、涉及二零一九年度作出开支的库房款项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文件须最迟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送交财政局。
三、直至二零二零年一月三十一日尚未作出的支付,有关的支付许可视为失效。
第七条 常设基金
一、关于取得财产及劳务且金额不超过$15,000.00(澳门币壹万伍仟元)的开支可由常设基金帐目支付,但法律另有相反规定者除外。
二、常设基金的剩馀差额,应最迟于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存回库房。
第八条 款项的分配
一、项目组或同等实体获分配的整体资金,须在听取财政局意见并按经济及职能分类的适当项目预先分配后,方可使用。
二、在执行财政预算时所作的不须额外动用资源的调整,须根据为修改财政预算而订定的法律制度为之。
第九条 跨年度负担
为遵守第15/2017号法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五)项的规定,二零一九年财政年度随后的财政年度的负担限额为$9,000,000.00(澳门币玖佰万元)。
第十条 营业税的豁免
一、于二零一九年度,不对附于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核准的《营业税规章》表一及表二所载的营业税税额进行征收。
二、上款的规定不免除该《规章》第二条所包括的自然人或法人应遵守的申报义务,亦不妨碍因不履行该等义务而被科处罚则。
三、税务当局有权限部门应根据《营业税规章》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以及附于同一《规章》的行业总表表一规定,维持各类场所的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保险合约及银行业务的印花税豁免
一、于二零一九年度,投保或续期的保险单,获豁免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核准的《印花税规章》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及《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四条所指的印花税。
二、于二零一九年度进行的银行业务,获豁免《印花税规章》第四十条及《印花税缴税总表》第二十九条所指的印花税。
第十二条 财产移转印花税的豁免
一、对于《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四十二条所指,以有偿方式移转用作居住的不动产所涉及须征税的文件、文书及行为,于二零一九年度获豁免征收其涉及金额至$3,000,000.00(澳门币叁佰万元)相关的印花税。
二、获给予豁免的取得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二)于二零一九年作出上款所指的文件、文书或行为之日非为用作十二月十七日第6/99/M号法律《都市房地产的使用规范》第一条所指用途的任何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不动产的所有人,但不妨碍下款规定的适用。
三、拥有不多于一个用于机动车辆停泊用途的不动产者,如符合上款所指条件,亦可受惠于第一款所指的豁免。
四、为适用第二款(二)项的规定,所有人是指以任一被《印花税规章》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为须就移转作征税的文件,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取得不动产的自然人,不论其有无在物业登记局作出取得登记。
五、如所取得财产的价值超出第一款所指金额,但具备获给予豁免的条件,则就超出的部份以《印花税规章》一般性规定征税。
六、倘某一不动产的取得人为两人或以上︰
(一)当属夫妻共同取得不动产,且采用的制度为一般共同财产制、取得共同财产制或取得财产分享制时,即使其中一方为非永久性居民,只要于二零一九年夫妻两人均非为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有人,有权享有第一款规定的豁免;
(二)上项所指以外的其他共同取得不动产的情况,仅符合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取得人,才有权在税额上按比例获得其应得的税务豁免。
七、自给予豁免之日起计三年内非基于继承的原因移转有关不动产,即导致豁免失效,获豁免者应于作出移转之前,根据一般性规定缴纳应征收的印花税。
八、经出示财政局发出的旨在证实已履行上款所指义务的声明书,公证员方可缮立与享有税项豁免的不动产移转有关的文件、文书及行为。
九、本条的规定不免除以有偿方式购置不动产者履行申报义务,亦不妨碍适用就不履行该等义务所定的罚则。
十、在本预算生效期间,如纳税主体已于过往年度或本预算年度获得相同税务优惠,则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 竞卖印花税的豁免
于二零一九年度,豁免《印花税缴税总表》第五条所指的竞卖产品、货物及财产,又或动产或不动产的产权印花税,其文件、文书及行为被《印花税规章》第一条规定所涵盖,但不包括司法卷宗及书录,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当局签发的文件的印花税。
第十四条 表演印花税的豁免
于二零一九年度,豁免《印花税规章》第三十五条及《印花税缴税总表》第九条所指的表演、展览或任何性质娱乐项目的入场券或观众票的印花税,包括在离场时方征收的门票的印花税。
第十五条 发行或取得公共性质债务的印花税豁免
于二零一九年度,豁免《印花税规章》第二条及《印花税缴税总表》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所规定涉及本法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所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债券的发行、卖买或有偿让与行为的印花税。
第十六条 旅游税的豁免
一、于二零一九年度,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六条规定属第一组分类同类场所的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的服务,获豁免八月十九日第19/96/M号法律核准的《旅游税规章》所规定的旅游税。
二、基于适用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法令第五条所指的第一、第二及第三组酒店场所的上款所指的第一组同类场所的专有业务,亦获豁免旅游税。
第十七条 广告及宣传物品费用及税项的豁免
一、于二零一九年度,市政署不征收有关宣传或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的牌照费。
二、上款的规定不影响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广告活动》的规定以及其他关于宣传及广告物品张贴的一般或特别规定的遵守。
三、按第一款规定豁免缴纳牌照费的宣传及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亦免缴纳《印花税规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以及《印花税缴税总表》第三条所指的印花税。
第十八条 职业税税额的扣减及豁免限额
一、于二零一九年度,设立职业税税额的扣减项目,有关扣减率为百分之三十。
二、为适用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核准的《职业税规章》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税率,将须课征职业税的二零一九年度收益的豁免限额,订定为$144,000.00(澳门币壹拾肆万肆仟元);对于超出该金额的收益,适用同一条文所指的百分比。
三、为遵守上款规定,雇主应根据《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雇员或散工进行同一《规章》第三十二条所指就源扣缴的职业税税额扣减工作,并应每季以增加的豁免额为计算基础,扣除百分之三十纳税主体应缴税额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四、《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二条第二款a)项及b)项所指的就源扣缴规定仅在下列情况方可作出:
(一)散工,如其每日工资及其他可课税收益超出$640.00(澳门币陆佰肆拾元);
(二)雇员,如其每月收益超出$16,000.00(澳门币壹万陆仟元)。
五、年龄六十五岁以上或经适当证实其永久伤残程度等于或高于百分之六十的雇员及散工,第二款所指的豁免限额调升至$198,000.00(澳门币壹拾玖万捌仟元)。
六、上数款的规定适用于二零一九年度最后一季扣除的金额,并应最迟于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将之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七、根据《职业税规章》第十条规定,应递交M/5格式收益申报书的纳税人的职业税税额扣除,由税务当局依职权作出,因而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规定的百分之三十的扣减率及豁免额的增加亦应在同一《规章》第四十一条所指的征收凭单中作适当的扣除。
八、上数款的规定不影响根据有关《规章》须作出的职业税递交或返还。
第十九条 退还职业税税款
一、于二零一九年度,向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的职业税纳税人,退还百分之六十应缴并已缴纳的二零一七年度职业税税款,上限为$14,000.00(澳门币壹万肆仟元)。
二、上款所指职业税税款的退还可透过支票、M/7格式结算单,或经银行转帐作出。
三、符合第一款要件的纳税人,如处于以下任一情况,获退还的税款将经转帐方式存入其银行帐户:
(一)正在收取第66/2004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规定的直接津贴的教职人员;
(二)正在收取第76/201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规定的专业发展津贴的教学人员;
(三)正在公共行政部门、包括自治机构担任职务且收取报酬的人士;
(四)在财政局指定的机构或透过电子渠道,在该局规定的限期内,递交填妥后的专用格式意愿声明书以选择该付款方式的人士。
四、其馀纳税人由财政局按其在职业税纳税人档案内申报及登记的地址,以邮寄划线支票或M/7格式结算单退还税款。
五、本条规定的退税权于第15/2017号法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限期届满后消灭。
六、为退还本条所指的二零一七年度职业税税款,财政局除管理为此而给予的拨款外,还可根据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第九条规定,采用包括资料互联在内的任何方式,核实相关人士的个人资料。
七、在不妨碍本法律每年期限制度的情况下,本条的效力延至结算权失效期届满,该期限根据《职业税规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
八、为适用本条的规定,得适用《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条 市区房屋税税额的扣减
一、于二零一九年度,设立市区房屋税的税额扣减项目,有关扣减税额定为$3,500.00(澳门币叁仟伍佰元),且将会依职权入帐及应于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核准的《市区房屋税规章》第九十二条所指的征税凭单内作出相关的扣减。
二、如纳税主体为法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则不适用上款所指的税额扣减。
三、倘纳税主体为两个或以上自然人,只要其中一人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亦适用第一款所指的税额扣减。
第二十一条 调低市区房屋税税率
于二零一九年度,将《市区房屋税规章》第六条b)项所规定对出租房屋所征收的市区房屋税税率,调低至百分之八。
第二十二条 所得补充税的豁免限额
为适用经九月九日第21/78/M号法律核准的《所得补充税规章》第七条所指附表内的税率,将须课征所得补充税之二零一八年度收益的豁免限额,订定为$600,000.00(澳门币陆拾万元),而对于超出该金额的收益,适用百分之十二的税率。
第二十三条 所得补充税可课税收益的扣减
一、于二零一九年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且在财政局登记为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的企业,其开支的所得补充税可课税收益扣减如下:
(一)用作创新科技业务研发首$3,000,000.00(澳门币叁佰万元)的开支,获扣减该金额三倍的可课税收益;
(二)其馀用作同一目的但超过上项所指限额的开支,则获扣减该开支金额两倍的可课税收益。
二、上款所指的总扣减上限为$15,000,000.00(澳门币壹仟伍佰万元)。
三、财政局负责评定、核实及监督第一款规定的开支,尤其是下列开支︰
(一)涉及总址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科研及学术机构在科技范畴内进行原始及试验研究的开支;
(二)专业研发企业聘请合资格人才薪俸有关的直接开支;
(三)企业进行特定研发业务所使用消费品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所得补充税的豁免
一、于二零一九年度,豁免下列收益的所得补充税:
(一)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及中央企业债券所取得的利息,以及因买卖、被赎回或作其他处置所取得的收益;
(二)从以葡文作为正式语文国家取得或产生的收益,但以有关收益已在当地完税者为限。
二、为适用上款(一)项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含义为:
(一)“国家债券”:以中央政府为发行及偿还主体的债券;
(二)“地方政府债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发行及偿还主体的债券;
(三)“中央企业债券”: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且载于其公布的有效央企名录内的国有企业为发行及偿还主体的债券。
第二十五条 税额扣减的期限
在不妨碍本法律每年期限制度的情况下,本法律所设立的税额扣减在结算权失效期届满前适用,该期限根据所适用的规章且自税务优惠所涉及之年或年度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地租及租金的征收以及退回最低值
于二零一九年度,应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的低于$100.00(澳门币壹佰元)的地租及租金年金额不予以征收,亦不退回总额低于此数的金额。
第二十七条 薪俸点100点的调整
一、在不妨碍本法律每年期限制度的情况下,第14/2009号法律《公务人员职程制度》附件一内表一所载薪俸表中的薪俸点100点的金额,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调整为$8,800.00(澳门币捌仟捌佰元),并维持至重新调整为止。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退休金及抚恤金按上款所指增加依比例调整。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贺一诚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崔世安
附:2019年财政年度预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