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14(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15(2008)号决议
2008年6月2日安全理事会第590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16(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相关决议,尤其是第1595(2005)号第1636(2005)号第1644(2005)号第1664(2006)号第1686(2006)号第1748(2007)号第1757(2007)号第1373(2001)号第1566(2004)号决议,
    再次最严厉地谴责2005年2月14日恐怖爆炸事件以及2004年10月以来黎巴嫩境内发生的其它一切袭击,并重申必须追究所有参与这些袭击者对其罪行的责任,
    审视了国际独立调查委员会(“委员会”)依照第1595(2005)号第1636(2005)号第1644(2005)号第1686(2006)号第1748(2007)号决议提交的报告(S/2008/210),
    赞扬委员会在困难条件下,继续出色、专业地开展工作,协助黎巴嫩当局对这一恐怖行为的所有方面进行调查,并在此方面取得进展,
    注意到2008年4月8日委员会专员在向安全理事会通报情况时请求延长委员会的任务期限,以确保调查进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注意到2008年5月8日黎巴嫩总理给秘书长的信(S/2008/334,附文),信中表示希望安全理事会积极回应委员会专员的请求,将委员会的任务期限延至2008年12月31日,并注意到秘书长对此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议,
    愿意继续协助黎巴嫩查明真相,追究所有参与这次恐怖袭击者的责任,
    1. 欢迎委员会的报告;
    2. 决定将委员会的任务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并表示随时准备在委员会报告它已经完成任务的情况下,提前结束其任务;
    3. 委员会最迟在六个月内以及在它认为适当的此前任何其他时候,向安理会报告调查进展情况;
    4.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901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