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32(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33(2008)号决议
2008年9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5977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34(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阿富汗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1386(2001)号第1510(2003)号第1776(2007)号第1806(2008)号决议,
    又重申第1267(1999)号第1368(2001)号第1373(2001)号第1822(2008)号决议,并再次表示支持根据《联合国宪章》开展国际努力,根除恐怖主义,
    回顾其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65(1999)号第1296(2000)号第1674(2006)号第1738(2006)号决议、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1820(2008)号决议以及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的第1612(2005)号决议,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确认阿富汗当局有责任在该国全境保障安全和法律秩序,强调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安援部队)在协助阿富汗政府改善安全局势方面所起的作用,并欣见阿富汗政府同安援部队合作,
    再次确认阿富汗境内的各种挑战是相互关联的,重申在安全、治理和发展领域以及在禁毒这一贯穿各领域问题上不断取得进展,可以起相辅相成的作用,欣见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继续努力以全面做法应对这些挑战,
    强调联合国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继续起着核心、中立的作用,领导国际社会开展努力,在这方面注意到,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的目标和安援部队的目标是相互配合的,强调需要加强合作、协调与相互支持,同时适当考虑到它们各自的指定职责,
    表示强烈关注阿富汗的安全局势,尤其关注塔利班、基地组织、非法武装团体、犯罪分子和从事毒品贸易者的暴力和恐怖活动出现增多,恐怖活动与非法毒品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致使包括儿童在内当地民众、国家安全部队以及国际军事人员和文职人员受到威胁,
    鼓励安援部队在其指定职责范围内,进一步有效支持由阿富汗主导的持续努力,与相关国际和区域行为体合作对付非法生产和贩运毒品所构成的威胁;
    又表示关切塔利班、基地组织及其他极端主义团体的暴力和恐怖活动对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务以及确保其充分享受人权与基本自由的能力产生有害影响,
    重申支持阿富汗政府在国际社会,包括安援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的协助下,不断开展努力,改善安全形势,继续消除塔利班、基地组织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构成的威胁,并在这方面强调有必要作出持续的国际努力,包括由安援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作出努力,
    最严厉地谴责一切针对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队和国际部队的袭击,包括简易爆炸装置袭击、自杀袭击和绑架,以及这些袭击对阿富汗稳定、重建和发展努力造成的有害影响,并进一步谴责塔利班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把平民用作人盾,
    认识到塔利班、基地组织和其他极端主义团体构成的威胁出现加剧,而且在努力消除此种威胁方面存在着挑战,表示严重关切在此背景下出现大量平民伤亡,注意到阿富汗当局和联合国高级官员就此发表的相关声明以及安全理事会主席的此方面新闻谈话,呼吁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以及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平民受到保护,
    确认安援部队和其他国际部队为尽可能降低平民伤亡风险所作的努力,并吁请它们在这方面作出更多的积极努力,尤其是不断审查战术和程序,以及在据报发生了平民伤亡,而且阿富汗政府认为应当联合开展行动后审查和调查的情形下,与阿富汗政府合作进行这些调查,
    强调需要在安全部门改革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包括进一步加强阿富汗国民军尤其是阿富汗国家警察,解散非法武装团体,开展司法部门改革以及查禁毒品,
    在这方面强调必须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监狱部门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以加强此部门内部对法治与人权的尊重,
    再次呼吁阿富汗所有各党派和团体积极参与《阿富汗宪法》框架内的和平政治对话以及该国的社会经济发展,避免诉诸暴力,包括借助非法武装团体,并鼓励在《阿富汗宪法》框架内执行由阿富汗主导的和解方案,同时充分重视执行安全理事会在其第1267(1999)号决议和安理会其他相关决议中规定的措施,
    回顾阿富汗当局将在联合国协助下,在下次总统选举的组织工作中起主导作用,并强调安援部队有必要向阿富汗当局提供协助,以确保创造一个有利于选举的安全环境,
    确认邻国和区域伙伴帮助阿富汗实现稳定的重要性,并强调极其需要推动区域合作,作为促进阿富汗安全、施政和发展的一个有效手段,
    欣见安援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之间继续保持协调,而且安援部队和欧洲联盟驻阿富汗人员、尤其是其警察特派团(欧盟驻阿富汗警察特派团)之间建立了合作,
    表示赞赏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发挥的领导作用,并赞赏许多国家向在阿富汗境内反恐行动框架内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采取行动的安援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包括其海上拦截部分,提供人力物力,
    认定阿富汗局势仍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决心与阿富汗政府协调,确保安援部队的任务得到全面执行,
    为此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386(2001)号第1510(2003)号决议规定的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授权,在2008年10月13日之后,延长十二个月;
    2. 授权参加安援部队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部队的任务;
    3. 确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安援部队,以满足其一切作业需求,为此吁请会员国向安援部队提供人员、装备和其他资源,并向根据第1386(2001)号决议设立的信托基金捐款;
    4. 强调需要在一个全面框架内强化阿富汗安全部门的专业水平和问责制,鼓励安援部队及其他伙伴在资源允许情况下,继续努力培训和指导阿富汗国家安全部队,并赋予其权力,以便加快步伐,逐步实现建立能自给自足、族裔平衡、可在该国全境确保安全及保障法治的阿富汗安全部队的目标,在这方面欣见阿富汗当局取得进展,在喀布尔安全方面承担主要的责任,此外强调必须支持按计划扩充阿富汗国民军;
    5. 吁请安援部队在执行部队任务过程中,继续与阿富汗政府和秘书长特别代表以及“持久自由行动”联盟密切协商;
    6. 安援部队领导层通过秘书长,定期向安全理事会通报部队任务的执行情况,包括每季度提交此种报告;
    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977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