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三一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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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二三二 |
决议案二三一(一九六六)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安全理事会,
备悉秘书长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八日报告书曾谓在目前情况下如欲维持赛普勒斯岛上和平,联合国驻赛普勒斯维持和平军仍属需要,
获悉赛普勒斯政府业已同意,鉴于岛上现行情形必须于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后继设该军,
一.重申理事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三月十三日决议案一八七(一九六四)、六月二十日决议案一九二(一九六四)、八月九日决议案一九三(一九六四)、九月二十五日决议案一九四(一九六四)及十二月十八日决议案一九八(一九六四)、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决议案二〇一(一九六五)、六月十五日决议案二〇六(一九六五)、八月十日决议案二〇七(一九六五)及十二月十七日决议案二一九(一九六五)、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决议案二二〇(一九六六)、及六月十六日决议案二二二(一九六六)、以及理事会主席于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于第一一四三次会议中表示之一致意见;
二.促请当事各方力事抑制并继续决心实行合作,以期达到安全理事会目的;
三.兹将依据安全理事会决议案一八六(一九六四)设置之联合国驻赛普勒斯维持和平军之驻扎期限再度延长六个月至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为止,希望届时该岛问题已充分趋向解决,使该军得以撤退或大量裁减。
第一三三八次会议一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