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8月29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八甲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2 · 1963-1 · 1957

第一百一十八条:挑战选举之方法

不得质疑国会任何议院或州立法议会的选举,除非向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提交选举陈情书。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