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8/1963-1 中华文库 ← 第一百一十七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第八篇:选举第一百一十八条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发布于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有效期:1963年8月29日—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八甲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2 · 1963-1 · 1957 第一百一十八条:挑战选举之方法 不得质疑下议院或州立法议会的选举,除非向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提交选举陈情书。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原文字句“国会任何议院”改为“下议院”。——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3(2)小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