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
有效期:1963年8月29日—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一十八甲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2 · 1963-1 · 1957

第一百一十八条:挑战选举之方法

不得质疑下议院或州立法议会的选举,除非向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提交选举陈情书。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字句“国会任何议院”改为“下议院”。——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3(2)小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