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乙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丙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198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第一百二十二丙条:高等法院之间法官调任

除非是调任为大法官或调换大法官,否则第一百二十二乙条不适用于将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调任到另一个高等法院,此类调任可以在咨询两个高等法院大法官后,在联邦法院主席的提议下,由最高元首进行。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本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18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