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二乙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二丙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第一百二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第一百二十二丙条:高等法院之间法官调任

除非是调任为大法官或调换大法官,否则第一百二十二乙条不适用于将一名高等法院法官调任到另一个高等法院,此类调任可以在咨询两个高等法院大法官后,在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提议下,由最高元首进行。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主席”改为“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18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