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7/1957 中华文库 ← 第一百二十六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第九篇:司法机构第一百二十七条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七条:限制国会议论法官行为 最高法院法官的行为不得在国会任何议院中议论,除非该议院全体议员中至少有四分之一已经发出通知正式动议,并且不得在任何州立法议会中议论。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修正案记录(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古籍收集不易,打赏一杯奶茶提提神! × 谢谢大佬的支持! 支付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