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六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七条:限制国会议论法官行为

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的行为不得在国会任何议院中议论,除非该议院全体议员中至少有四分之一已经发出通知正式动议,并且不得在任何州立法议会中议论。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字句“联邦法院”改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