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7/1994 中华文库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 有效期:1994年6月24日至今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
第一百二十七条:限制国会议论法官行为
- 联邦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法官的行为不得在国会任何议院中议论,除非该议院全体议员中至少有四分之一已经发出通知正式动议,并且不得在任何州立法议会中议论。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上诉法院”。——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24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