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一篇:反颠覆之特别权力及紧急权力
第一百五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1981年5月15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4 · 1983 · 1981 · 1976 · 1966 · 1963 · 1960 · 1957

第一百五十条:紧急状态公告

  • 第一款 如果最高元首确信有一场重大的紧急事故正在发生,且联邦或其任何地区的安全或经济生活受到其威胁,则他可以发布紧急状态公告。
  • 第二款 如果在国会休会时发布紧急公告,则最高元首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尽召集国会,并在国会两院开会之前,在确信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时,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
  • 第三款 紧急状态公告和依第二款颁布的任何条例应提交国会两院,如果两院都通过决议废除该公告或条例,则即使不尽快撤销,也应停止生效,但不影响先前依此所做的任何事情,也不影响最高元首依第一款发布新公告或依第二乙款颁布任何条例的权力。
  • 第四款 在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不论本宪法有何规定,联邦的行政权力应延伸至州立法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包括向州政府或该州任何官员或权力机关发出命令。
  • 第五款 遵循第六甲款,在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如果国会认为紧急状态下需要制定法律,则无论本宪法有何规定,国会均可就任何事项制定法律;而第七十九条不适用于此类法律的法案或此类法案的修正案,本宪法或任何成文法要求允准或同意以通过法律、或就有关方面进行任何磋商、或限制法律在通过后生效、或限制向最高元首提交法案寻求御准的任何规定也不适用。
  • 第六款 遵循第六甲款,在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任何根据本条颁布的条例以及通过的国会法令均不得规定:因紧急情况需要的法律在国会看来由于与本宪法任何规定不一致而宣布其无效。
  • 第六甲款 第五款不得将国会权力扩大至伊斯兰法律或马来人习俗相关方面,或者婆罗洲任何一州的任何土著法律或习俗相关方面;就本宪法有关前述事项或与宗教、公民身份或语言相关的规定而言,第六款也不得使任何与本宪法前述部分不一致的规定生效。
  • 第七款 自紧急状态公告终止生效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届满时,根据该公告颁布的任何条例以及在公告生效期间制定的任何法律,在其不依本条则不能有效制定的部分均应停止生效,但在该期限届满之前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事情除外。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六甲款
    • 原文字句“穆斯林法律”改为“伊斯兰法律”。——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45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