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中华文库
←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年3月11日于人民大会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订草案)》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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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
选举委员会由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等五个界别共1500名委员组成。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不少于188名委员联合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15名。选举委员会以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选举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支持。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功能团体选举、分区直接选举三种方式分别选举产生。
五、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健全和完善有关资格审查制度机制,确保候选人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本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有关法律,依法组织、规管相关选举活动。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九、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 | 概述 | 相关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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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 批准《中英联合声明》 | 《中英联合声明》(条目) |
1985 | 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 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
1990 | 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1990 | 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 | 香港特区筹委会
推选委员会 特区第一届政府 香港第一届立法会 |
1990 | 关于《基本法》 | 《基本法》(条目) |
1990 | 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 |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
1993 | 设立特区筹备委员会的准备工作机构 | 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 |
2020 | 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
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
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
《香港国安法》(条目) 香港国安委 香港国安处 香港国安公署 |
2021 | 完善选举制度 (条目) |
2019年香港区议会选举 2021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
常委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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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 公布《基本法(草案)》的决议 | 《基本法(草案)》 |
1990 | 关于《基本法》英文本 | 《基本法》 |
1993 | 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区筹委会预备工作委员会 | 香港特区筹委会预委会 |
1994 | 关于郑耀棠等32名全国人大代表所提议案 | 彭定康政改方案 |
1997 | 批准特区筹委会结束工作的建议 | 香港特区筹委会 |
1997 | 处理香港原有法律 | |
1998-10-27 | 补选出缺的香港特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 |
2002 | 关于第一任基本法委员会成员继续履行职责 | 香港基本法委员会 |
2004 | 2007年特首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 | 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
2008年立法会选举 0708政改 第四届立法会 |
2007 | 2012年特首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 | 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
2012年立法会选举 2012年政改 第五届立法会 |
2010 | 批准《特首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
2014 | 特首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 | 2016年立法会选举
第六届立法会 提名委员会 |
2017 | 批准《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 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 |
香港西九龙站
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 一地两检 |
2020 | 关于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 | 第六届立法会
2020年立法会选举 2019冠状病毒病香港疫情 |
2020 | 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 | 条目
2020年立法会选举 |
2020 | 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 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 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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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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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 | 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国旗法》; 2、《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国徽法》; 4、《领海及毗连区法》; 5、《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 |
1998年 | 增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 |
2005年 | 增加《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 |
2017年 | 增加《国歌法》 | |
2020年 | 增加《香港国安法》 | |
特区筹委会发布 | ||
1996-03-24 | 设立临时立法会 | 临时立法会 |
1996-03-24 | 成立香港各界庆祝香港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 | |
1996-03-24 | 1997年下半年和1998年全年香港公众假日安排 | |
1996-12-12 |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 | |
1997-02-01 | 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 | |
1997-02-01 | 设立特区临时性区域组织 | 临时市政局
临时区域市政局 |
1997-05-23 | 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人员就职宣誓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