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三〇四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三〇五号决议
1971年12月13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三〇六号决议
本作品收录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三〇五号决议(1971)


    安全理事会

    鉴于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秘书长报告书称,如欲维持塞浦路斯和平,在目前情况下仍然需要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驻防,

    获悉塞浦路斯政府已同意,由于该岛现有情况,该部队在一九七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后仍须继续驻留,

    又鉴于该报告所载该岛的现有情况,

    1.重申理事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第一八六号决议(1964),三月十三日第一八七号决议(1964),六月二十日第一九二号决议(1964),八月九日第一九三号决议(1964),九月二十五日第一九四号决议(1964),及十二月十八日第一九八号决议(1964),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九日第二〇一号决议(1965),六月十五日第二〇六号决议(1965),八月十日第二〇七号决议(1965)及十二月十七日第二一九号决议(1965),一九六六年三月十六日第二二〇号决议(1966),六月十六日第二二二号决议(1966),及十二月十五日第二三一号决议(1966),一九六七年六月十九日第二三八号决议(1967)及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二四四号决议(1967),—九六八年三月十八日第二四七号决议(1968),六月十八日第二五四号决议(1968)及十二月十日第二六一号决议(1968),—九六九年六月十日第二六六号决议(1969)及十二月十一日第二七四号决议(1969),一九七〇年六月九日第二八一号决议(1970)及十二月十日第二九一号决议(1970),一九七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九三号决议(1971),以及主席在一九六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一四三次会议及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一三八三次会议所表示的共同意见;

    2.促请关系各方力自克制,并积极利用当前良好情况及机会继续并加速坚决合作,以达成安全理事会的目标;

    3.再次延长依据安全理事会第一八六号决议(1964)建立的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驻防期限至一九七二年六月十五日,期望届时对达成最后解决当已有足够进展,俾可撤退或大量裁减该部队。


    第一六一二次会议以十四票对零通过1


      1 有一理事国(中国)并未参加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