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2A/1966 中华文库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七篇:财务条文 第二章:婆罗洲各州之适用 第一百一十二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一十二乙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81 · 1976 · 1966 · 1963 |
第一百一十二甲条:婆罗洲各州稽查
- 第一款 总稽查司应将婆罗洲各州每一州账目的相关报告、或在任何一州由州法律授权行使职权的公共机关之账目相关报告,提交给最高元首(使这些报告呈报给下议院)和各自的总督;因此,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对这些报告不适用。
- 第二款 该总督应使任何提交给他的此类报告呈报给立法议会。
- 第三款 总稽查司于第一款所述涉及账目方面的权力和职责,在1969年之前终止的任何时期,在婆罗洲任何一州应由其部门驻该州高级官员代表其行使和履行:
- 但是,在该官员缺席或无能为力或职缺时,这些权力和职责应由总稽查司或他指定的部门官员行使和履行。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第二章
- 标题原文字句“婆罗洲各州及新加坡”删去“及新加坡”——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婆罗洲任何一州或新加坡”改为“婆罗洲各州”;“任何州”改为“任何一州”。——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节,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