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0年5月3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76 · 1963 · 1962 · 1960 · 1957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十篇释义

  • 第一款 本宪法所提及的适用本篇的委员会指的是根据第一百三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
  • 第二款 本篇“当然委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其他法官以及总检察长。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