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十篇:公共服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
有效期:1960年5月31日[1]—1962年6月21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四十九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76 · 1963 · 1962 · 1960 · 1957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十篇释义

  • 第一款 本宪法所提及的适用本篇的委员会,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指的是根据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
  • 第二款 本篇“当然委员”包括部长、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其他法官以及总检察长。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九条”。——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7(b)段,1960年5月31日生效。
    • 在原文中增加“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字句。——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7(a)段,1961年4月1日生效。
  • 第二款
    • 在原文“包括”之后增加“部长、”字句。——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7(c)段,1961年4月1日生效。


  1. 部分修正在1961年4月1日才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