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5/1957 中华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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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4 · 1962 · 1957 |
第三十五条:最高元首伉俪之王室专款及副国家元首之薪酬
- 第一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1]定制最高元首之王室专款,以及最高元首后之王室专款;这些王室专款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且不能在最高元首任上遭裁减。
- 第二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2]定制联邦副国家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最高元首职务时之薪酬。
- 注: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