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国家元首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2年6月21日(不含本日)
第三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4 · 1962 · 1957

第三十五条:最高元首伉俪之王室专款及副国家元首之薪酬

  • 第一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1]定制最高元首之王室专款,以及最高元首后之王室专款;这些王室专款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且不能在最高元首任上遭裁减。
  • 第二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2]定制联邦副国家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最高元首职务时之薪酬。



注:
  1. 见1957年王室专款条例(Ord. 70/57)。
  2. 见1958年副最高元首(薪酬)法令(374)。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