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国家元首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第三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4 · 1962 · 1957

第三十五条:最高元首伉俪之王室专款及副最高元首之薪酬

  • 第一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1][注 2]定制最高元首之王室专款,且应包括最高元首后之年金;王室专款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且不能在最高元首任上遭裁减。
  • 第二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3]定制副最高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最高元首职务时之薪酬;且此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



注:
  1. 见1957年王室专款条例(Ord. 70/57)。
  2. 见1982年王室专款法令(269)。
  3. 见1958年副最高元首(薪酬)法令(374)。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款
    • 原文字句“副国家元首”及“联邦副国家元首”改为“副最高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11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