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5/1976 中华文库
← | 第三十四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国家元首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 有效期:1976年8月27日至今 |
第三十六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4 · 1962 · 1957 |
第三十五条:最高元首伉俪之王室专款及副最高元首之薪酬
- 第一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1][注 2]定制最高元首之王室专款,且应包括最高元首后之年金;王室专款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且不能在最高元首任上遭裁减。
- 第二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3]定制副最高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最高元首职务时之薪酬;且此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
- 注: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款
- 原文字句“副国家元首”及“联邦副国家元首”改为“副最高元首”。——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11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