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国家元首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6月21日—196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第三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4 · 1962 · 1957

第三十五条:最高元首伉俪之王室专款及副国家元首之薪酬

  • 第一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1]定制最高元首之王室专款,且应包括最高元首后之年金;王室专款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且不能在最高元首任上遭裁减。
  • 第二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2]定制联邦副国家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最高元首职务时之薪酬。



注:
  1. 见1957年王室专款条例(Ord. 70/57)。
  2. 见1958年副最高元首(薪酬)法令(374)。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以及最高元首后之王室专款;这些王室专款”改为“且应包括最高元首后之年金;王室专款”。——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2节,1962年6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