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国家元首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
有效期:1965年1月1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三十六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76 · 1964 · 1962 · 1957

第三十五条:最高元首伉俪之王室专款及副国家元首之薪酬

  • 第一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1]定制最高元首之王室专款,且应包括最高元首后之年金;王室专款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且不能在最高元首任上遭裁减。
  • 第二款 国会必须通过法律[注 2]定制联邦副国家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最高元首职务时之薪酬;且此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



注:
  1. 见1957年王室专款条例(Ord. 70/57)。
  2. 见1958年副最高元首(薪酬)法令(374)。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款
    • 增加字句“且此薪酬必须由统一基金承担”。——1964年宪法(修正)法令(19/1964)第4(1)小节,196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