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3A/1960 中华文库
← | 第四十三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三章:行政机构 第四十三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 发布于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 有效期:1960年5月31日—1971年3月24日(不含本日) |
第四十三乙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71 · 1960 |
第四十三甲条:助理部长
- 第一款 最高元首可依首相的建议任命国会两院的议员出任助理部长职务,然而,如果有关任命是在国会解散期间发生,刚卸任的原下议院议员也可受委,但他不能在新国会召开后继续任职,除非他是新一届国会两院的议员之一。
- 第二款 各助理部长应协助各部长完成其职务与行使其职能。
- 第三款 第四十三条第五、六、八款中对部长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助理部长。
- 第四款 国会应通过法律制定助理部长的薪酬。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新增第四十三甲条。——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6节,1960年5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