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43A/1983 中华文库
← | 第四十三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三章:行政机构 第四十三甲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3年12月16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
第四十三乙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71 · 1960 |
第四十三甲条:副部长
- 第一款 最高元首可依首相的建议任命国会两院的议员出任副部长职务,然而,如果有关任命是在国会解散期间发生,刚卸任的原下议院议员也可受委,但他不能在新国会召开后继续任职,除非他是新一届国会两院的议员之一。
- 第二款 各副部长应协助各部长完成其职务与行使其职能,就此而言,则副部长拥有如同部长的一切权限。
- 第三款 第四十三条第五、六、八款中对部长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副部长。
- 第四款 国会应通过法律制定副部长的薪酬。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第二款
- 原文句尾增添“就此而言,则副部长拥有如同部长的一切权限”字句。——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3节,1983年12月16日生效。